重磅!国务院批准,长春空港口岸增设为药品进口口岸
国家药监局官网消息,2021年6月15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,经国务院批准,同意增设长春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。
国家药监局官网消息,2021年6月15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,经国务院批准,同意增设长春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。
公告中显示,自公告发布之日起,除《药品进口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,其他进口药品(包括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)可经由长春空港口岸进口。
另外,增加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,由其承担长春空港口岸药品进口备案的具体工作。公告中还表明,增加吉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为口岸药品检验机构。公告发布之日起,吉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开始承担长春空港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。
长春药品进口口岸获批运营,结束了吉林省“有进口药品,无药品进口”的历史。
吉林省商务厅表示,长春药品进口口岸获批不仅可以提升相关企业进口药品的积极性,还将在降低民众购药成本等方面起到积极影响。